前不久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强调,以“三个善于”为指导,不断提升刑事审查与出庭公诉质效。“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主要解决“以事实为根据”问题;“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主要解决“以法律为准绳”问题;“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主要解决“办案效果”问题。“三个善于”对应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争取最佳效果三个层次。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要从能力提升和机制建设两个维度协同发力。
首先,解决“以事实为根据”问题,需要提升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能力,健全证据把关与亲历性审查机制。
事实证据是办理案件的基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对应的是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和机制。当前,刑事案件日趋复杂,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证据形态日益多元,对公诉人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事实认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能力提升层面,要着力提升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补强能力,严格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既不能不当拔高而放纵犯罪,也不能随意降低以致酿成冤错案件,既要查清认定犯罪的事实,也要查清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以及是否遗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构建链条完整、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要强化亲历性审查意识,坚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阅卷、阅人、阅现场”,以亲历性审查确保真实性、有效性。
在机制建设层面,要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充分发挥法定程序中的引导侦查取证功能,将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细化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操作规范,明确介入边界,做到介入而不替代侦查、引导而不包办取证,从源头上夯实证据基础,减少证据瑕疵。同时,要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细化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技术保障,持续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完善证据体系、有力指控犯罪。
其次,解决“以法律为准绳”问题,需要提升法律适用与法治精神领悟能力,健全类案强制检索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法律适用是公诉工作的关键环节。“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要洞悉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以及蕴含在条文中的法治精神。
要着力提升法律条文的体系化解释能力。刑法条文不是孤立的,它上承宪法、下接司法解释、左右关联相邻法条,还受制于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刑法条文存活于立体化的体系之中,必须坚持体系解释思维。适用法律时,既要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核心要义、本质要求,又要结合时代背景,在法律文本射程范围内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解释,避免机械司法。
就机制建设而言,当前最突出的是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办、同案不同判现象。建议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即明确要求公诉人在办理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并将检索报告作为案件审查报告的必备内容;对于与已经判决生效或作出其他终局性决定的类案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须层报上级院研究决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和司法权威。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在沟通协商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加强对办案过程的把关,力求以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处理同类案件。
再次,解决“办案效果”问题,需要提升法理情统筹与释法说理能力,健全办案效果综合评价机制。
公平正义是公诉工作的终极追求。“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能力提升方面,要着力提升公诉人统筹法理情的能力。检察办案,既要做到“合法性”,又要考虑“合理性”“融情性”。要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案件证据为基础,准确适用法律;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通过人情常理、世情民意来对法律适用进行检视和校准;要不断培养公诉人释法说理能力,在办案中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在机制建设方面,要健全办案效果综合评价机制,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评价标准上,既要看程序合规性和实体准确性,又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实质性化解、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在评价方式上,应采取阅卷、办案效果反馈、回访调查等多种方式,如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应查核相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作出决定前是否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响作出过科学评估,决定作出后有无适时跟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以及是否及时回应了各方的合理关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