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59年,客卿公孙鞅(即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新法令。然而,商鞅担心秦国百姓不配合法令的实施,于是在法令正式发布之前,上演了“徙木立信”之举。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自此,商鞅凭借一根寻常的木杆,使秦国百姓皆知政令之重、官府之信。《商君书·修权》有言:“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可见商君本人已经将“信”与“法”并列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支柱。实践证明,徙木赏金之举在秦国百姓心中树立了商君及商君之法的正面形象和良好信誉,为其后的变法营造了积极的社会条件,推动了变法的成功。
徙木立信之所以能“立”得住,是因为商君之“信”回应了当时民众对于法律的想象。在古人看来,信首先是一种自然德性,是确保四时有序、风调雨顺的精神力量,所谓“雷发有时,风起有日,天地之信也”。推而及于人类社会,信德同样重要。《吕氏春秋·离俗览第七·贵信》载:“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信而又信,重袭于身,乃通于天。以此治人,则膏雨甘露降矣,寒暑四时当矣。”
所谓“赏罚不信”,是法令不信的另一种说法。《吕氏春秋》之意在于提醒统治者,法令不信则没有权威可言,自然也就不能指望百姓心悦诚服地去遵守。明人有言,祖宗之法之所以行之可久而无弊,正在于令人信而不疑,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法律使人信而不疑是其公信品格的外在表征和自然结果。那么,如何才能养成法律的公信品格呢?
首先,法律应当公开且内容明确。古语云:“法明则人信。”法律不公开或者含糊其词,就难以获得民众的信任,更难以为民众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是以,明法乃立信之始。上古之时,“刑书既颁,告于百神,以为信法”,体现了华夏先民对公开法的质朴追求;西周之际,亦有“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以公示而布信;迨至春秋,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等一系列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进一步彰显法的“信”,推动了社会进步。
其次,法律应稳定、统一,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频繁变动。唐贞观年间,针对官员中的伪造履历行为,唐太宗下令犯者自首,不首则死。后有一官员被人揭发曾伪造履历,大理寺少卿戴胄断其以流罪。太宗不满,质问戴胄:“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戴胄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太宗主张处死,是维护其言出法随的王者信誉和权威,但经由戴胄的提醒他认识到,与王者之信比起来,制度之信才是政权存续的根本。隋朝初年,隋文帝因为盗贼犯罪屡禁不止,打算加重刑罚,刑部侍郎赵绰谏止道:“律者,天下之大信,其可失乎!”赵绰的言外之意是,国家的臣民基于对律法的信任从而对自身行为产生合理的期待,如果律法频繁变动,那么宝贵的信任也就丧失了根基。
再次,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准确,杜绝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诸葛亮治蜀,赏罚必信,挥泪斩马谡以明军法,才有“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的治理格局。在帝制时代,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它需要执法者主体性的觉醒。汉文帝有一次车驾行经中渭桥,御马被桥下钻出的乡民惊到,文帝下令把乡民送交廷尉法办。廷尉张释之认为,乡民无心犯驾,依律当处罚金。文帝不满,坚持重罚。释之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张释之立足法的公共属性,坚决抵制皇权对司法工作的恣意侵犯,既是对公正司法的坚守,也是对法律的信品格的自觉维护。
除此之外,法律之“信”还要求其自身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公序良俗。荀子云:“援夫千岁之信法以持之也,安与夫千岁之信士为之也。人无百岁之寿,而有千岁之信士,何也?曰:以夫千岁之法自持者,是乃千岁之信士矣。”荀子心目中的信法之所以具有千年的生命力,原因无他,正是因其顺乎客观规律,内容设计科学合理,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成为全民普遍遵循的良好制度,发挥其预期功效。
回看南门之木,商君所立者,不只是取信于民的权宜之计,更是一个在古代被反复验证、在当下同样不可回避的法治命题:律者,天下之大信。若失其信,则天下终莫敢信,莫肯从。古人既视信为个体立身之基,亦将其视为法律的必要品质,体现出传统法律鲜明的伦理属性。围绕着“法令之信”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天推进新时代良法善治时,需要用心倾听的历史回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