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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真假李鬼”案获市中级法院改判
2017-11-17 16:58:00  来源: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陈小美”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改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间,原审被告人“陈小美”(真名陈小爱,系陈小美的胞姐)在其租住的无锡市红豆柏雅居酒店公寓、金河湾家园,先后分别容留林某、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2016年7月13日,陈小爱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陈小爱归案后至刑满释放,一直冒用“陈小美”(1997年11月6日生)的身份参与该案诉讼。  

  2017年3月,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陈小爱冒用“陈小美”身份致判决错误后,迅速启动监督程序。一是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因该案系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在2016年无锡市区划调整后,该案原侦诉审机关已不存在。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提出的办理意见得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二是迅速行动,自行侦查。为将该案办为“铁案”,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克服人员少、路程远、取证难等现实困难,驱车一千余公里至浙江省平阳县调查取证,调取书证3份,询问证人3名,固定了该案的关键性证据。三是准确认定,提请抗诉。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陈小爱冒用“陈小美”的身份,导致原南长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错误认定陈小爱系未成年人,并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  

  2017年5月22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小爱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