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锡山检民(行)执监[2018]32020500019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对你院执行杨明娟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谢建林民间借贷纠纷(2014)锡法执字第697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14年1月28日,你院作出(2013)锡法民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明娟本金19408791元,及计算至2013年5月27日利息6718913元,并以本金19408791元为基数的利息;二、中联公司、谢建林对天诚公司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杨明娟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日,你院作出(2014)锡法执字第697号之一裁定,裁定:申请人杨明娟向你院申请对你院依法查封的谢建林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厚桥街道贸易新街156号、无锡市国际一花园8-3801、无锡市国际一花园8-3802室、无锡市安镇镇隆达苑35号302室(现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5号302室)、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3号501室的5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处理债务。你院已委托无锡市求实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该5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作出了求实(2017)(房估)WX字第63、64、65、66、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分别为6662200元、1476100元、1308200元、756800元、697000元。裁定,拍卖谢建林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厚桥街道贸易新街156号、无锡市国际一花园8-3801、8-3802室、无锡市安镇镇隆达苑35号302室(现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5号302室)、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3号501室的5套房产用于清偿债务。
2018年7月4日,你院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9日对无锡市国际一花园8-3801、8-3802室房产进行拍卖,将于2018年8月14日至15日对无锡市安镇镇隆达苑35号302室(现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5号302室)、无锡市厚桥街道隆达苑33号501室房产进行拍卖,将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9日对无锡市厚桥街道贸易新街156号房产进行拍卖。
2018年7月9日,李娜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谢建林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其与谢建林,其为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对谢建林的债务应以谢建林个人财产偿还,因谢建林死亡,在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拍卖其共有的涉案房产,侵犯了其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经查,除无锡市厚桥街道贸易新街156号外,其余4套房产均已于2018年8月拍卖成交。
2018年9月4日,你院作出(2018)苏02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李娜称,涉案房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其与谢建林,即其为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在谢建林死亡,未对谢建林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拍卖其共有的涉案房产,侵犯了李娜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此外,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作价时间离正式拍卖时间间隔一年之久,极有可能远低于当前市场价格。你院认为,你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置的涉案房产均系谢建林与异议人李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谢建林名下的财产,你院均有相应处置决定权,李娜作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其相应权益应在评估拍卖处置上述房产时依法保护,但不能阻却拍卖程序进行,且你院已征求李娜意见是否需要归并,但其未予表态,你院可以依法启动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裁定:驳回李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你院在执行(2014)锡法执字第697号一案的执行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
首先,你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李娜在异议时主张自己对涉案房产也有所有权,你院在未对谢建林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拍卖涉案房产,侵犯了李娜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李娜的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其二,根据你院(2018)苏02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于谢建林名下的财产,法院均有相应处置决定权,李娜作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其相应权益应在评估拍卖处置上述房产时依法保护,但不能阻却拍卖程序进行”的认定,你院也针对李娜对涉案房产有所有权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这表明你院也知晓李娜的异议是针对房屋的实体权利的。因此,李娜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你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你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即便李娜的异议中包含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但其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18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变更其异议请求的内容和理由,第三人拒不变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你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娜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应当告知李娜变更异议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若其拒不变更的,你院仍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裁定书中告知李娜可以申请再审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本案中你院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你院在李娜执行异议期间未停止执行。前已述及,李娜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的规定,在李娜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法院不能处分执行标的,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具体到本案,自李娜提出异议起,在你院审查期间,你院不应处分涉案财产,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的规定,及时停止拍卖。但本案李娜于2018年7月提出异议后,你院却未停止拍卖,并于2018年8月即将涉案房产中的四套拍卖,且直至2018年9月4日才针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不符合上述规定。
再次,你院未依法发送网络司法拍卖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规定,你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而本案中,从你院作出拍卖裁定,至次日作出拍卖公告,相隔仅一天,无法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发出通知,故你院未依法发送网络司法拍卖通知。
最后,你院未在法定期间内处理执行异议。本案李娜于2018年7月9日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你院直至2018年9月4日才针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历时近两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你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即便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你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故你院未在法定期间内处理执行异议。
综上所述,你院在执行在执行(2014)锡法执字第697号一案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
纠正上述执行活动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