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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刑事赔偿须知
2018-07-18 14:46:00  来源:

  一、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刑事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改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其他的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义务的机关 

  1、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组织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 

  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平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平判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统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