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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须知
2018-07-18 14:52:00  来源:

(一)审查本院受理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对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审查。 

(二)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不符合监督诉条件的,通知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申请人,并做好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审查公益诉讼案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提起公益诉讼,并出庭参加诉讼。 

(五)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贯彻落实本院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指导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七)结合办案,调研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结合民行检察业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党组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