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准或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核准追诉。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侦查机关、下级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
2、对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或提出是否延长的意见报省院审批;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对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4、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纠正漏捕、纠正违法);
5、对下级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向上一级院请示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备案审查案件;
6、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意见;
7、结合办案,牵头搞好“打黑除恶”、“扫黄打非”违法犯罪等综合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严打”、“维稳”、“禁毒”“双打”等综合工作;
8、办理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10、对重大疑难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11、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2、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