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检民公告〔2020〕1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方建冬、顾明友、许学芹、王金才、刘子福、向启升、郑丽、徐中辉、赵德言、姜兆军在无锡市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9号
联系电话:0510-80832604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