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新检民行民公告〔2020〕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金乾伟、张梅芳违反渔业资源法规,在太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2号。
联系电话:0510-80839511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9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