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新吴区检察院对三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6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下午,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等6人在明知太湖水域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太湖流域贡湖无锡水域使用网目小于1.2cm的密眼流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蒋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太湖银鱼91.9公斤,金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太湖银鱼83.7公斤,张某某、许某非法捕捞太湖银鱼62.1公斤。
此三案系新吴区检察院首次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等人所捕捞的为著名的“太湖三白”之一的太湖野生银鱼,银鱼是太湖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
太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泊之一,是长江水系重要的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为充分体现助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办案宗旨,新吴区检察院在对6名被告提起公诉、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本案是否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诉讼请求、惩罚赔偿等方面认真研究,在公告期满后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名被告分别承担其因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
下一步,新吴区检察院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公安、渔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为美丽的新吴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