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滨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怀道、潘怀建、常州市大新模具有限公司、蔡山五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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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