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无锡市华威石化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2021年5月,无锡市华威石化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吴芝琴,在明知公司的不锈钢清洗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通过车间主任吴伟峰安排工人吴嘉兴、吴国芳擅自开工进行不锈钢清洗作业,并任由高压水枪冲洗后的含不锈钢清洗剂的废水流入厂区内雨水井非法外排至外环境。2021年12月15日,上述违法行为被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经无锡市诺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华威石化公司酸洗区地面冲洗水、酸洗区雨水井、厂内厕所旁雨水井中均检测出总铬、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其中酸洗区雨水井内废水中的总铬含量为24.8mg/L,总镍含量为13.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总铬含量低于1.5mg/L,总镍含量低于1mg/L的要求,厂区外排水渠点位亦有总铬、总镍、总氮、氟化物等特征物检出。
二、责任承担:
鉴于乙方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乙方就其环境侵权事项,根据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124.87元、鉴定评估费1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124.87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320615836156313310001003191(账户名称: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郊支行),鉴定评估费18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1103030709100000136(账户名称:江南大学,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江南大学支行),乙方需于汇款前提前告知甲方汇款账号、汇款银行、汇款方式;
2.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协议第一项内容后,不再向乙方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3.本协议不能免除乙方因为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无锡市华威石化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2022年12月14日 日期: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