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称封存制度)。它是一项旨在弱化未成年人犯罪负面“标签效应”,使其在复学、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不受或少受歧视的全新制度,司法机关在其中承担着对记录未成年人犯罪的载体进行封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进行保密的责任。
封存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所需而查询,是查明犯罪真相、准确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合法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措。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中,不单只有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一面,也有对其有利的一面,如有的查询是针对案件判重了而查,有的案件是针对无罪却作了有罪判决而查,等等。
司法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刑事诉讼法没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有关刑事法律中归纳出以下三种情形:
特殊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5条对一般累犯作了规定,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列。然而,在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该特别累犯条文对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类犯罪没有除外规定,即未成年人实施前罪时,只要犯上述任一类罪,就以累犯(特别累犯)论处。遇到此类情况,办案机关应该查询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如果遇到以上两种情形,办案机关应当查询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未成年人判决有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发现”有两种途径,一是检察机关发现,二是法院自行发现。判决生效后,当检察院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提起抗诉,此时,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解封;另外,当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发现案件判决确有错误,作出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的决定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亦应当解封。(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