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党中央作出的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更好地利用自身定位和职能优势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一直是重点研究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措施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非“起诉状”等。但是在一些实质性问题上,如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启动二审程序应以何种方式提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且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笔者赞同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二审时,宜采用“抗诉”方式,具体理由如下:
更能保障公益诉讼效果。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社会治理中公益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保护公益的责任主体,是第一顺序的公益保护人,但在有些时候,其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依托诉讼职能,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主动性、执行性等。可见,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启动二审程序,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裁判的结果不足以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手段保障公益诉讼效果。借助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必须审理的制度,可以为保护公益提供重新审查证据继而法院再次作出裁判的机会,可以更加有效地排除行政干预,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根本目的。
更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入公益诉讼程序后,一方面,要牢牢把握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衡;另一方面,要坚持和尊重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地方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审程序,既是基于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性质所决定,也是履行诉讼使命的职责使然。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体现检察一体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