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自动轮案,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其能否彰显应有的效果则受自动轮案规则配置是否科学合理这一先决条件的制约。如果自动轮案规则配置不合理,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给案件承办人带来困扰。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设置自动轮案规则应注意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按照案件类型设置不同轮案组,并做到组间平衡。案件类型的划分,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审级、不同地域的案件特点灵活进行,笔者建议根据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区分为一审、二审、抗诉、指定管辖等案件,分别设立轮案组,将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分别列入各轮案组进行轮案,以保证所办案件类型的均衡。同时,设定在一定时间间隔之内同一承办人避免同时分到案件,做到同一轮案人在相同时间段在不同轮案组之间轮案数量的平衡。
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设定轮案间隔规则。即使同类型案件,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人数、被害人人数、犯罪金额、案卷册数、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特殊诉讼程序等方面也会不尽相同,这就使承办同一数量的案件付出的劳动量不尽相同。为了使疑难复杂案件的承办人能有更多的精力和充足的时间投入案件办理,可以根据案卷数量、涉案人数、办理的程序等在案件难度系数为“1”的基准之上估算案件难度系数,根据系数大小设定轮空的次数。比如,根据设定的估算标注估算某个案件系数为“2”,则系统自动轮空一轮不予分案。
设定一定的牵连规则。即待分配案件同某一承办人曾办理过的案件、具备的某方面专业知识有牵连的,系统自动分配该承办人办理。实践中可以将牵连规则设定为提前介入、曾参加案件讨论、一审办理后抗诉、发回重审、二审抗诉发回重审又上诉、同已办理案件系分案办理、同已办理案件性质相近、擅长的专业领域等。保证同一案件或者类似案件由同一承办人办理,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允许严格审批情况下的手动调配同自动轮案并存。系统根据设定的规则轮案固然公正高效,但实际中会突发一些系统规则无法涵盖的问题,比如案件承办人回避、承办人临时不在位、临时有其他工作任务,则需要对案件办理进行调配,以补充自动轮案的不足。需要强调的是,人工调配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就会破坏自动轮案本来的价值。
明确员额检察官考核的标准。员额检察官每年要接受考核,办案质量、办案数量乃是考核的重点,如何评判案件的质量,应该有固定统一的标准。此外,对于案件数量评判,如前所谈,系统可能根据难易程度不同对承办人分配案件自动轮空,造成同部门员额检察官所承办案件在一定考核周期内数量不等的问题,如果仅考虑案件数量而忽视实际工作量,那就会出现考核不公的现象,只有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公正公平评判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