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关于证据制度的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法治建设在推进司法公平目标实现的同时,也更加强调兼顾司法效率的提升。作为执业律师,我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刑事诉讼领域设定证据无纸化移送的制度的提案”,这一有利于司法便利、节约资源成本的建言一经提出,就得到检察机关与律师同行的支持与认可。近年来,在实务操作中推行“证据无纸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最初关于“证据无纸化移送”的构想,立足于当前的司法环境与深刻的现实背景。还记得,在多年从事刑事实务的过程中,传统纸质证据存在易遗失、复制高成本、移送不便利等缺点,给案件办理造成极大的阻碍与困扰。在一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有幸巧遇正在巡查调研的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与她沟通交流中,我提出了在刑事领域尝试推行“证据无纸化”制度的构想。
基于这一思路,我进一步结合司法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广泛考察,征集律师同行与当事人意见,总结出了司法实务中传统纸质证据存在的三大弊端:一是证据材料数量巨大,造成人力、物力及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会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而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证据材料多达上千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也会导致办案成本的增加,甚至部分地区出现“天价复印费”的情形,这显然与现行倡导司法改革的方向相背而行;三是由于每一级司法机关都需要配备专门的物力、人力、财力从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智能化的发展,电子文档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日益普及。我认为,“技术减低成本”具有现实性与可行性,智能时代的到来为司法便民提供了新思维,传统纸质文档逐渐能够被电子文档所替代,电子文档具有在保存上更完整、移送上更便捷的优势。虽然刑事领域对待证据复制、移送一贯以保守、谨慎的态度,但对于电子文档易遗失、易泄露的忧虑完全可以用数据加密和强化管理责任等方式加以解决。
为此,我提出四项针对性建议:一是为司法机关配备与无纸化证据移送相对应的办公设施;二是招录或培养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三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专门的电子阅卷室;四是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取得的物证,特别是不易保管的物证,可以通过拍照或是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
这一提案提出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此给予了积极的回应,高度肯定了这一构想对于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智能化、便利化、高效化的实践意义,有利于推动司法系统职能定位便民化的良性发展。部分地区检察院试点推行“证据无纸化”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执业律师们也感受到了这一制度创新带来的便利与效率,对此予以了中肯的反馈。总之,这一改革创新为检察院与律师之间沟通交流、工作互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谓是一项双赢的创新举措。
作为律师,我在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热切关注着司法制度建设的发展动向,以切身经历,为创新制度建设提出新思路,为推动司法改革建言献策。这一份建言能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与认可,并取得如此反响甚好的积极效果,尤感欣慰。
编辑手记:
提到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会联想到“醉驾入刑”。施杰是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十大律政精英、全国优秀律师。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在案件结束后,向全国政协提交了“醉驾入刑”的相关提案,被称为中国“醉驾入刑”提案第一人。
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征稿启事:
“我的第一份建言”在2018年与广大读者见面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何开启自己的履职模式,有着怎样难忘的第一次建言经历,是珍贵记忆,也是宝贵经验。诚挚欢迎广大代表委员在这里分享您第一份建言背后的故事。(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