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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未告知产检实情责任该如何承担
2018-09-06 11:02:00  来源:

  编辑同志:

  我怀孕期间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因我患有严重的遗传性血友病,询问医师胎儿是否会被遗传,医师表示胎儿不会患病。虽然有医院护士告诉我,该医师曾在某个场合说过我的胎儿好像被遗传了疾病,但他不能肯定。当我再次询问该医师时却仍被告知没问题。两个月前我生下一男婴,发现其出生即患有严重疾病。我以侵犯知情选择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被拒绝,理由是胎儿患病与产前检查无关,而且医院已经一再要求医师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要求,对于医师未尽职责造成损害的,患者应找医师索赔。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 姚素英 

姚素英读者: 

  该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血友病属其中之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与之对应,为维护夫妻双方的生育选择权,医疗机构在产检时发现胎儿可能存在遗传性疾病时,负有告知夫妻双方的义务。医院在产前已经知道你患有血友病,且胎儿可能已被遗传,却未明确告知你,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都使你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医院曾要求医师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损害后果源于医师未尽职责,但医院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只能在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追究医师的个人责任。 

  本报法律组(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