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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2019-08-05 11:08: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意见》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优化履职环境。党委要加强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检察机关党组工作汇报,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法治督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浙江考核。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认真组织实施专项司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支持。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依法落实、及时回复检察建议,依法依规配合做好提供案件材料、鉴定评估、调查取证、应诉出庭等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等。

  《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制度,检察机关党组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