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
“现在正是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小案件牵系大民生,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从公共利益、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从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是检察机关必须考量的问题。”近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李娟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采砂案后感触颇深。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0月26日,王某在长江江陵段兴润码头,指挥调度船只在长江盗采江砂。次日再次盗采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江陵派出所现场查获。两次涉案江砂共计755.72吨,经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价格为7.4万余元。
该能源有限公司是服务湖北华电江陵发电有限公司的主要港口企业,承担了江陵公司水路运输煤炭船舶的装卸运转工作,负责江陵公司的安全稳定生产。王某作为该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码头船舶的调度,对江陵公司水路运输煤炭船舶装卸运转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保障好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活下去、留下来、强起来。如果简单地一诉了之,这将对复工复产造成不良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李娟多次深入企业走访,通过认真审查案卷和相关材料,对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况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砂罪,但考虑到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该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彰显司法温度,是我们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下,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考虑。”李娟说。
(本报通讯员杨颜吉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