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对一起“持刀抢劫案”改变定性并决定不起诉
本报讯(通讯员郑烁 任圆圆)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对一起“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3月,李某某在马路上对被害人刘某某持刀进行威胁后抢走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480元。后李某某又行至另外的马路上,持刀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将赵某某刚刚解锁正欲骑行的公共自行车强行骑走,后经鉴定价值43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李某某移送大兴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第一检察部办案组审阅了案卷材料后,发现案件存在一些有违常理、有异于其他持刀抢劫案的情形。比如,李某某为何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为何其作案地点都选择闹市区?为何其抢劫的财物均是价值不大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公共自行车?其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带着这些疑惑,办案组多次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以及证人,多次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沟通。经深入审查全案证据,办案组发现本案事出有因。
原来,李某某在半年前离异,但仍深爱着前夫。离婚一事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导致此后精神异常,且出现了被害妄想症状。案发前,李某某随身携带菜刀并非出于抢劫目的,而是为了“防身”。案发当天,李某某知道了前夫的具体住址,想去寻找前夫。她先是向路人求助,遭到拒绝后,为发泄情绪、引起围观、制造影响,才连续实施了两起持刀随意拦截、恐吓、殴打他人的行为(李某某对赵某某实施了一次挥刀伤人的动作,但并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鉴定,李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办案组查明,案发时李某某虽然先后抢走了电动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各一辆,但其骑行使用时间相对较短,之后均将车辆直接扔在了路边。
办案组认为,李某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看似“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因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并非抢劫犯罪,究其本质仍系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故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考虑到李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加之两名被害人均已表示谅解,办案组认为本案无逮捕必要,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及时、充分、有效的释法说理,该案未出现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情况。
5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对该案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与此同时,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在完善部分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6月1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案后,经与被害人、律师等充分沟通协商,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7月8日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李某某表示会积极就医治疗。李某某的家属也作出承诺,今后会加强看护教育,避免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短评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典型案例。从审查逮捕环节坚持实质审查、改变指控定性,到不捕前充分释法说理、促成检警共识,再到建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坚持办案与防疫两不误,检察官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办案全流程强化“案-件比”意识,同时充分履行主导责任,有效节省了办案时间,简化了办案环节,提升了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