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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流动不畅
2020-07-31 11:30:00  来源:检察日报

  邓超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从纵向上确定了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权限分工,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是如此,在明确不同层级检察机关权限分工的同时,明晰了检察权的运行边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案件类型和可能判处刑罚幅度的二元标准对刑事案件从入口处进行分流,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宏观配置。目前,犯罪类型结构逐渐变化、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已渐趋下沉、工作模式已发生较大变革,传统的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模式也随之暴露出管辖判定标准分歧较大、管辖判定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等诸多问题,已影响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无缝衔接、惩治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制度选择。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由于按照办理犯罪案件类型设置相应部门,上级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除公安机关侦查后直接移送的外,下级院报送也是重要案件来源。如何划定报送案件范围,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由于报送案件标准分歧较大,加之审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级别管辖流动不畅,引发重重司法困境。一是从法律规定上看,基层检察院办理应当报送案件潜藏突破法律规定的巨大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报送案件而无法报送的,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时存在突破法律规定的“升降”技术性处理模式。“升”体现为突破管辖权规定起诉,寄希望于审判阶段由上级法院提审。如有的试图将犯罪数额超过报送数额要求的非法集资案件,突破管辖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起诉至法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降”体现为降格起诉、不起诉和降格认定。如在罪名上,将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上级院不收案时,由下级院对原本应由上级院处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在犯罪数额达到报送临界点上下时,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将数额降低至少于报送数额,规避报送;为满足基层法院的管辖要求,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拆分成两段行为分别起诉。二是从案件数量上看,上级院与下级院的办案数量比、部分罪名在全部案件中占比悬殊。对于上级检察院拒收的报送案件,下级检察院只能自己内化办理,甚至出现下级检察院收案率大幅增长,上级院收案数量仍平稳不动。三是从案件质量上看,报送案件办理质量存在隐忧。一方面,基层检察院批捕后,在引导侦查上和上级院之间就报送案件不能形成有效衔接;另一方面,部分报送案件留置在基层检察院办理,在起诉时才移交给上级院,以上级院名义起诉至法院,存在上级检察院“空转”现象,不能排除下级院在起诉标准把握上存在偏差的可能。

  级别管辖流动不畅导致司法困境背后存在诸多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级别管辖对接错位。从级别管辖上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采用罪名、量刑二元标准,而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批捕案件时,则采用级别管辖一元移送标准。如对于故意杀人、走私类案件,直接由公安机关对接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案件,即使达到犯罪数额报送标准,仍然由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相应报请基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此产生了级别管辖争议的源头。二是网络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成为管辖移送的“拦路虎”。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具有跨地域性,呈现出产业化、集群化和融合化的复杂特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办案模式、办案经验。三是案件管辖识别存在逐渐深化的认识过程。犯罪性质的判断是在查清事实基础之上所作的法律判断。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等犯罪,查清事实本身即是浩大的工程。且检察官的认知能力、知识存储等也容易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四是捕诉机关分离为案件管辖协作带来难度。对于报送案件,由基层院办理批捕,上级院办理起诉,这无形中增加了办案衔接的时间、精力等诸多成本因素。尤其是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资金流转繁杂,如果基层检察院批捕之后一捕了之,既浪费了宝贵的侦查时限,也为案件后续的办理带来较大压力和困难。五是有的上级院受理移送管辖案件设置了较高门槛。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在受理移送管辖案件时,采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裁判标准,导致部分应当报送案件只能滞留在基层检察院办理。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解决级别管辖争议具体存在以下路径:

  一是与捕诉一体相一致,发挥机制改革优势。改变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级别管辖对接方式,按照法定刑标准报送案件一站到底,由公安机关直接与案件应当管辖的上级检察院对接,略过基层检察院这个中转站,防止诉讼时间不必要的延宕。报送案件从捕诉机关分离的割裂状态,过渡至捕诉合一,发挥制度改革优势。

  二是上级检察院介入报送案件时段从起诉阶段提前至批捕阶段。基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即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报送案件信息,上下两级检察院共同引导侦查取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防止疑难、复杂案件在起诉时报送带来的措手不及。

  三是确保报送案件的形式审查原则得以落地。报送案件均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除公安机关已穷尽侦查手段后,确认不属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报送案件,可由上级检察院办理或交由下级院办理。

  四是形成上下级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协作办理报送案件的检察一体机制。打破现有案件管辖固化管理,对报送和交办案件实行弹性管理,实现检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有序流动,由上下级两级院办案组织共同办理移送案件,确立检察一体的主辅原则,共同惩治重大犯罪。

  五是确立管辖争议时就高不就低原则。基于部分案件管辖识别存在逐渐深化的过程,对于可能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上级检察院办理。上级检察院在办理时,发现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交办下级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应尽快对报送案件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制定报送案件的诉讼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检察机关内部由于报送问题引发检力资源内耗。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