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
9月11日,《检察日报》一则案例报道登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逾3亿次。2021年5月,李某得知15岁的女儿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期间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遂到学校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审查起诉阶段,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谢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和从业禁止建议,获法院采纳。网友直呼“是正义之光照进了现实”“让人顿感神清气爽”。
“不冤枉无辜,不放纵犯罪”,是司法机关一贯的价值追求。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表象而不究内里。此案中,若单看李某殴打谢某某致其轻伤二级这一情节,李某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司法办案不是生搬硬套、就案办案,而是要综合考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等。“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李某系初犯、偶犯,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寥寥数语,道出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打破了“谁死伤,谁有理”的怪圈。而从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理应准确行使司法裁量权,综合具体案情作出“诉与不诉”的权衡。就此案而言,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官在法律的框架内将司法裁量的天平倾向了护女心切、怒不可遏的老父亲。此举既饱含了检察官对人类最朴素的舐犊之情的理解与同情,也半点儿未曾逾越依法办案的底线和准则。
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必须通过精准司法来实现。不起诉李某,从严追究谢某某,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是办案人员将法律条文适用于鲜活司法案件后作出的精准考量。谢某某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却极其恶劣地将犯罪之手伸向花季少女,给其身心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危害性极大,社会反映强烈,若不严惩,将贻害无穷。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挖细查,弄清来龙去脉,精准指控犯罪,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此乃职责所在,容不得丝毫含糊。
说到底,此案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并赢得老百姓一片叫好,是因为司法办案人员揭开了法律条文神秘冷峻的面纱:从司法者的专业角度准确评价李某为女儿“讨公道”时的不理智,以“接地气”的处理回应人类最朴素的伦理价值观,用丝丝入扣的精准指控树立了司法权威。可见,司法的公正与文明不仅属于“宏大叙事”的制度设计,更潜藏于司法办案的“细枝末节”中,它如“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般滋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