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频 周雅丽 周士龙
9月7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周静对一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王某进行了电话回访。“我暂时还没考虑重新组建家庭。现在在乐山市市中区工作,生活已经回归正轨了。”电话中,王某分享了自己的近况,并再次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1989年,罗某甲欲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因未到法定婚龄,罗某甲就用了哥哥罗某乙的身份证件于当年10月30日与王某一同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王某与罗某甲感情破裂,经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以王某起诉对象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王某上诉后,仍被裁定驳回。2022年6月27日,王某向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罗某乙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罗某乙未到场、证据不足等为由不予撤销。同年10月8日,王某起诉至沙湾区法院,请求判令民政局撤销其与罗某乙的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2022年11月23日,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沙湾区检察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某与罗某乙的虚假婚姻已存续33年,确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某的婚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且罗某乙下落不明,撤销该婚姻登记证据不足,民政局的决定也并无不妥。至此,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但王某的难题仍未解决,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为此,该院承办检察官围绕案涉婚姻是否存在虚假登记、是否应当被撤销等争议问题,先后从沙湾区档案馆调取王某的婚姻登记材料,向王某、罗某甲询问当年申领结婚证情况,走访区民政局、乡镇及王某、罗某甲所在村委会,调查当年婚姻登记办理情况及案涉三人的现实婚姻家庭情况。
“因罗某乙已在国外工作生活多年,与沙湾区当地人员鲜有联络。我们的调查核实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周静表示。为此,该院一边积极寻找罗某乙在沙湾区的亲属,试图通过他们联系到罗某乙。同时,根据《乐山市“检侨合作”工作办法(试行)》与当地归侨侨眷联合会会商,通过海外侨胞联系转达罗某乙,告知其检察机关需要了解的事项。经多方努力,该院终于联系到罗某乙。
得知相关情况后,罗某乙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约定时间开启跨国视频通道沟通情况。“罗某乙表示自己和王某不是夫妻,从来没有和王某一起进行过结婚登记。”周静说,“由于疫情、工作等原因,罗某乙短时间内不能回国,但他愿意自书情况说明提供给检察机关,这为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起到了很大作用。”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思想认识,沙湾区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王某对当初办理婚姻登记时犯下的错误表示悔恨,但期望行政机关谅解并撤销该登记。结合申请人诉求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听证员们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该婚姻登记确属虚假,民政局应当予以撤销,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同日,沙湾区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王某和罗某乙的婚姻登记,并强化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022年12月20日,民政局决定撤销王某和罗某乙的婚姻登记。
“这起案件具有多个特点,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涉及在国外工作的侨胞等。”四川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华斌表示,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侨联沟通,形成了工作合力,完成了跨国调查取证等工作,减少了华侨归国等不必要的讼累,较好地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