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媚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督促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案中,拱墅区检察院就“转供电”电费优惠政策落实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检察建议,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评选中,被评为精品检察建议书。作为承办人,结合本案总结三点经验和做法。
树立精品意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治理效能。增强“良工不示人以朴”的精品意识,将检察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金名片”,彰显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胸怀“国之大者”,在服务大局中找准检察履职的发力点。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不直接供电、抄表和收费,而由其直供户转供给终端用户并代为抄表、收费的情形。2020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拱墅区内作为转供电主体的多个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和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在与电力终端用户结算时,未对终端用户实施电费降价、未执行阶段性电费优惠政策,涉及款项巨大。公共政策是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战略性运用,协调经济社会活动,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转供电主体擅自加价、违规收取,导致降价政策红利未能足额传导至不特定多数的终端用户,非法侵占了国家政策红利补贴,违背了政策初衷,消解了国家为企业减负的政策目的,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助力行政机关规范转供电监管秩序,对更好服务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社会治理难题的解决。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往往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乎民生、关乎民心。在坚持质量先行的工作导向下,选取具有普遍性、共同性、行业性、区域性的深层次问题,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彰显检察建议的治理价值。在本案中,国家电价优惠政策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政策执行过程中,电价优惠被违规截留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长期性。自2020年以来,国务院第七次、第八次大督查就针对多地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优惠政策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通报。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依法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中总结提炼办案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开展市域、省域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全面排查整改,进而推动行业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
秉持工匠精神,确保检察建议的精准发力。孔子曰: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亦如此。好的检察建议书要具备清晰明确的事实认定、准确无误的法律适用以及充分详实的论证说理。
一是加强调查核实。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强有力的逻辑关联性,有助于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在获取线索后,拱墅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快速介入,明确取证方案,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依托杭州“转供电费码”平台,调取辖区内转供电主体“红码”用户信息,分别对相关转供电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体进行调查走访。通过询问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主要经手人员,调取电费明细和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电费收缴清单等书证,共计调查了6家转供电主体,12家终端用户,不仅查实了举报线索中转供电主体未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电价优惠政策问题,还查明了转供电主体未落实2018年和2019年浙江省政府六次降低电价政策,吞噬政策红利,以及在电费以外收取公摊等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事实,为检察建议的制发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是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从促进诉源治理的角度,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有助于协同共治,促进问题的系统性解决。针对本案,有观点认为,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侵犯了终端用户的民事财产权益,终端用户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返还多缴的电费。我们认为,虽然本案涉及民事合同关系,但针对这一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价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职。
三是精细打磨履职建议。向行政机关提出可供裁判、具有可执行性的具体履职建议是彰显检察建议治理价值的关键。应对症下药,提出管用好用的良方良策,建议应尽量与问题部分保持前后呼应,做到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依法能动履职,紧盯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真正让检察建议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良好局面,需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关系。
处理好建议有效落实与被建议单位工作主导性之间的关系。针对本案涉及上千家终端用户,电费数据量大、证据材料多,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在两个月内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等实际情况,拱墅区检察院持续关注整改进程。多次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以月度为节点分时分段共享案件进展,研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难点和法律适用,并就具体执法方式与尺度达成共识,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处理好“治已病”与“治未病”之间的关系。本案中,拱墅区检察院协同职能部门通过媒体、公众号等宣传载体、上门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扩大转供电政策及优惠措施的知晓程度。采取联合宣讲、告知书发放、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转供电主体把国家降电价的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树立终端用户、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监督的局面,破除转供电违规加价的壁垒,确保电费减免红利“应享尽享”,以检察建议引领形成全社会治理共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