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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三对关系”
2024-05-20 10:23:00  来源:检察日报

  重庆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石娟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的矛盾、质与量的矛盾。

  越是面临复杂形势、处理复杂问题,越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指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承认矛盾、分析矛盾、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并自觉按照规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其核心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察分析事物。辩证思维强调事物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在某个点、某个阶段达到统一。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办案中,从不同角度,特别是影响案件处理的对立面中,反复考量,实现高质效办案。重点要运用辩证思维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的矛盾、质与量的矛盾。

  第一,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对立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办案时,应坚持“两点论”,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法律的逻辑强调客观评价,但如果司法人员只考虑法律规定而不考虑道德、情理的要求,司法也就成为片面执行法律的机器。随着对法律与情理的辩证思考,司法人员逐步认识到法律之所以被信仰是因为法律表达了人民认可的基本价值,法律不能罔顾人之常情,民之常理。当然,法律既要听从民众的声音,又要超越偏见。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情感诉求绑架司法。

  第二,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立统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司法原则。这里的“事实”应为法律事实,是案件办理的根据。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法律事实是在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合理推断和认定。检察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努力提高发现事实、认定事实和推定事实的能力。此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应遵守法律事实的认定规则,避免通过可质疑的事实细节,随意左右法律事实的认定,作出与裁判规则相悖的认定。

  第三,处理好案件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应勇检察长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在质与量的问题上,应坚持“重点论”,即案件质效永远是重点和重要方面。当然,监督的质要通过一定规模的量才能体现。如实践中主张公益诉讼办案不追求数量,但也强调从对办案要求的力度出发对数量是有要求的。办案数量差别巨大,如一万件和十万件,社会的感知度、认同度,办案的综合效果会完全不同。当一项业务从初生到稳进,会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当然,也要避免走极端的现象,一强调数量就忽视质量,一强调质量就忽视数量。检察人员应将案件质效作为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办凑数案,同时确保履职全面到位,不因案件微小、简单,或者疑难甚至难啃而放弃履职或形成履职真空地带。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