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官邀请几名曾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来到检察院座谈。提起被欠薪的糟心事儿,农民工感慨颇多。
2024年,南康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参与该区区委、区政府牵头开展的根治欠薪工作时,遇到工人反映某建设公司存在欠薪问题。该院检察官核查后认为,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2023年2月,刘某某、钟某某合伙成立的某建设公司中标南康区一装修设计工程,双方约定工期4个月。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对施工效果不满意,且约定期限在即,大量工程未完成,业主单位与某建设公司产生矛盾纠纷。随后,业主单位以延误工期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令某建设公司退场,此时业主单位已向某建设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足以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某建设公司仍拖欠工人工资323万余元。
2023年8月,南康区人社部门向某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二人认为,业主单位要求他们中途退场存在违约行为,且工程未盈利,拖欠工资不算恶意欠薪。二人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403名工人163万余元工资。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向刘某某、钟某某释法说理,阐明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引导二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业主单位的合同纠纷。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错误后,积极筹措资金付清了拖欠的工资,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2024年5月,鉴于案发后刘某某、钟某某能够结清拖欠工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又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人社部门依法对二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今年1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