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持续6年的婚姻财产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跨越千里获取关键证据,有效监督纠正了原审错误判决,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日前,该院承办检察官对这起案件进行回访时,受害人晓梅(化名)表示,她已依据再审判决,申请对前夫黎某强制执行40万元财产分割费。
“请检察机关主持公道!”2023年2月的一天,在通城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晓梅捧着一摞泛黄的材料,哽咽着讲述自己的遭遇——
晓梅与黎某于1995年结婚,于2017年9月协议离婚。2019年,晓梅发现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宁夏银川的女子阿芳(化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女,还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阿芳在银川购置房产、车辆,并与阿芳合资开办公司。同年8月,晓梅向通城县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但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和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2023年2月,晓梅向通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经全面审查原审卷宗发现,晓梅在原审诉讼中曾向法院申请调取案涉房产、车辆的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但法院以“非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为由未予调取。
为查明事实,通城县检察院于2023年3月启动跨省协作机制,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队赴银川实地调查。办案组调取了阿芳名下车辆信息、案涉房产原始交易票据,并核查了黎某的银行流水,最终查实黎某使用63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以阿芳名义购房的事实。调查同时发现,原审存在庭审笔录无审判人员签名、超审限未合规审批、应调未调重要证据等程序违法问题。
基于所查明的事实,2023年4月,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后,就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并于同年12月对该案裁定再审。
日前,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改判黎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晓梅支付财产分割费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