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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谈替考
2016-12-09 15:21:00  来源:

  2015年6月7日,高考首日,大家关注的除了高考难度以外,也被一则新闻所吸引,那就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充当枪手参加高考揭露出江西南昌的替考真相。消息一出,引出各方哗然,众说纷纭。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谈谈有关替考的那些事。

  本人对于高考替考的直接印象是来自于高中时期,在高二的时候,学校会组织高二年级的前10名参加高考,冒充不愿意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进入高考考场进行考试,但这种替考更多的是作为对高二年级学霸们的学习成绩的检验而已,那时不能参加“替考”的人大多还会在心中懊恼自己不够学霸,没有机会参加呢。

  要说最为大众所熟知的替考,当属黄梅戏《女驸马》了。该剧讲述了湖北襄阳道台之女冯素贞自幼许配李兆廷,后李家败落,兆廷投亲冯府,岳父母嫌贫爱富,逼其退婚。冯素贞花园赠银于兆廷,冯父撞见,诬李为盗,将其送官入狱,逼素贞另嫁宰相刘文举之子。冯素贞男装出逃,在京冒李兆廷之名应试中魁,被皇家强招为驸马。花烛之夜,素贞冒死陈词感动公主。最终得公主相助,得以平反正名的故事。该剧是大团圆了,从中也反映出了古代的高考——科举中存在的替考现象。

  其实替考(古称枪替)作为一种作弊手段,几乎与科举制相伴而生。《唐语林》卷七云:“在中书则开铺卖官,居翰林则倩人把笔。”《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志下》也载有:“然是时仕者众,庸愚咸集,有伪主符告而矫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参调者,有远人无亲而置保者。试之日,冒名代进,或旁生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实。”宋人洪迈《容斋随笔》卷十三云,当时请人代答之风甚盛,而“法令益烦,奸伪滋炽,唯科场最然,其尤者莫如铨试。代笔有禁也,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明代有关雇倩代笔的记载,在皇明奏章和私人著述中更是屡见不鲜。古代替考之风盛行,由此可见一斑。

  而要论历史上的第一枪手的话,则非晚唐的大诗人温庭筠莫属。枪手不是任何人都能当,如果不是身怀绝技,坚决不要干这一行,因为验收枪手是否优秀的唯一标准是别人的考试成绩。温庭筠能入《唐才子传》,可见其份量十足。他每次考试,押官韵,从不打草稿,只是笼袖凭几,每一韵一吟而已,场中称他为“温八吟”,又谓八叉手成八韵,名“温八叉”。可见其作文功底相当深厚,完全具备当一个优秀枪手的条件。枪手界有一潜规则,当一次枪手要收一定的费用,只干活、没酬劳,好像枪手们都不乐意。让当代枪手望尘莫及的是,温庭筠当枪手完全出于自愿,从不收费,可见其境界非同寻常。温庭筠从40岁到55岁的15年间,数次参加应举考试,屡败不中,积累了丰富的考试经验,并对考试的潜规则熟记在心,具备应对考场复杂形势的能力。最令后人佩服的是大中九年(855年)的那一次考试。当时,北山侍郎沈詢担任主考,为了防止作弊事件的再次发生,他把防范的重点锁定在温庭筠身上。沈詢特意在面前为温庭筠专设一考生席,并与周围的考生隔出一段距离,发誓要盯死看牢这个不守纪律的考生。第二天开考了,考场似乎没有什么异样,温庭筠感到身体不舒服,就提前交了卷子,沈詢一看,人家仍然交出了千字的文章。可令沈詢想不到的是,温庭筠在考场外悄悄告诉别人说,这次考试我救了八个人。一次考试,替了八人,这在中国枪手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特例,其考试现场的枪手技巧令人叫绝。

  当然,温庭筠替考的代价是沉重的,他不但屡试不中,而且还落了个品行坏的骂名;他虽然有让唐宣宗佩服的才学,但一生中只担任了县尉、国子助教这样不起眼的小官。然而,东方不亮西方亮,仕途的多舛,生活的坎坷,始终没有压制住温庭筠满腹的才华,他诗词兼工,辞藻华丽,成为花间词派的重要人物,被称为花间鼻祖。

  其实,另外一名大文豪也被替考过,那就是鲁迅先生。鲁迅于1898年参加了县考(童试),按照科举规定,过了县考,才有资格参加府考,从而继续参加乡试。鲁迅过了门槛,但名次不高,而且鲁迅已经到了南京,无法参加府考了。鲁迅的母亲为了给儿子留一条科举的后路,就雇了两个枪手,替鲁迅和他的弟弟周作人参加考试,结果还考上了。不过那时鲁迅已在南京接触了新思想,没有继续科考,这件事情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说完了替考的趣事,既然我们是法律工作者,不妨来探讨探讨替考当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早在2012年6月7日,南方周末以《枪手在行动》和《买“枪”:两万五,上一本》为题报道了河南多所高校大学生在替考中介的组织下到河南杞县、山西应县等地参加替考的事实。不久,组织去杞县等地替考的张某、李某和组织去应县等地替考的谢某、任某龙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样是组织替考,这四个人面临的法律惩罚却不尽相同。张某和李某最终没有被起诉;谢某和任某龙各获刑11个月。而这截然相反的命运,源于不同的替考方式。在高考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在过往的判例中,对“软考”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组织者有罪。而面对“硬考”替考的组织者——最明目张胆的,则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地。例如在上述的案例中,警方认为,张某和李某组织高考替考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刑罚处罚。但检察院认为,组织替考的行为一般都秘密进行,不同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行为;此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扰乱”,一般是通过群体的软暴力,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明显不具有这些特征。尽管检方也认为组织替考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让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替考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吧: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大多数人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

  专门为考试作弊立法的,是台湾。台湾地区“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新台币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而回归本次高考中的记者卧底参与替考,虽然记者参与了高考替考的过程,的确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几乎没有受害者,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使教育、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打击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这个利益相对于高考管理秩序来说,是更高的法益,属于阻却记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事由。所以,记者不应由于参与高考替考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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