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年的好朋友何某与卞某,合伙做生意,因利润微薄停止合伙。最终却因为25万元的利润分成,多年的好友,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卞某支付这25万元给原告何某。
利字当头一把刀。在这个喧嚣躁动的时代,面对金钱,面对诱惑,我们都能感受到内心的纠结。两位昔日的友人,因法院的一纸判决,成为了永远的陌路人。而卞某因审判失利不服,继续申诉至检察机关。
这是我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件,在这十多年的民行生涯中,这样的案子,这样的双方当事人,这样的金钱利益纠葛,这样的情感关系,真实的人与人性,其实并不鲜见,他们几乎占据了我所办理案件的绝大部分。相信每一个长期与民事案件打交道的法律人,都曾经面对过,并且掩卷叹息过。
接到这个案件,我像往常一样看完申诉书和生效判决后,在心中形成判断: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简单,证据清楚,法院依何某提供的结算单为据判决并无不当,依程序立案并调取卷宗,等卷宗一到就可结案。
没过多久,原审卷宗到了,我看了庭审笔录后,觉得法院判决没有多大问题,准备将此案件作不提请抗诉处理。不想,案件审查过程中,卞某向我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在双方结算后,何某独自收取合伙业务款而未上交的凭证,卞某据此认为其不必再付给何某25万元。
案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也没有改变原来的决定,因为卞某现在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本在庭审时就可以提供给法院,此时提供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况且对于该合伙业务款,卞某仍然可以据此凭证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我将案件情况及我的意见向时任科长张炳松汇报时,心中很是笃定地认为张科很快便会同意我的意见。
但是,我汇报结束后,久久没有得到张科的答复。正疑惑间,只听张科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小方,我们审查案件,不能仅考虑适用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司法审判最终的目的,就是定争止纷,尽大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这个案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卞某和何某之间的纠纷,我们作为老百姓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应该要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啊!”
这一番话,如醍醐灌顶,惊醒了我。我将案件重新审查,并向何某、卞某详细了解了双方合伙经营的情况,最终作出了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后来,我才知道,卞某曾经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返还其独自收取的合伙业务费,但被法院以合伙企业未经清算不得向法院起诉为由驳回。
知道这个事实后,我为自己当时简单化地处理这个案件深感不安。民事案件虽不如刑事案件要求严谨,但更需要承办人的耐心和包容心,设身处地地去体会当事人的心情,也许在你眼里的一起小案件,在当事人眼里却关系着整个家庭的幸福和睦。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张科的及时教诲改变了我对案件的态度,卞某的有些权益就可能得不到维护。一念之差,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而这一念是念在群众,念在百姓,念在人民,这一念需要我们以法律为武器,更需要我们切切实实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分愁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