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宜兴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共14条内容。
明确《意见》适用对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原则。该《意见》适用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要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有机结合。
确立一般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将市司法局认为不适用社区矫正而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曾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赌博等行为被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者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等五种情形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制发个性化教育矫正建议,督促司法局积极履职,共同推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矫正机制的建立。
强化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监督制约,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司法局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简称“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奖惩、解除宣告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对教育矫正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当发现矫正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纠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
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应加强工作交流,在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矫正资源共享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未成年教育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检察官办公室通报,对于矫正较为困难的未成年人,可共同协商研判,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