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猥亵儿童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的同时,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从业禁止建议,禁止何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这是江阴首份未成年人培训行业从业禁止令,也是无锡地区首份由检察机关提出并被法院采纳的未成年人培训行业从业禁止令。
被告人何某系某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给被害女学生辅导之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被抓获归案。
江阴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未检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细节,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为何某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消除何某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违背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可以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承办检察官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再犯可能性等,提出了对何某在判处徒刑的基础上,对其判处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2018年12月21日,江阴市检察院对何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将适用从业禁止的论证、释法、说理,有机贯穿于讯问、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的每一个环节,最终从业禁止建议被法院采纳。
与此同时,江阴市检察院正探索联合公安、法院、教育局、人社局等职能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教育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入职审查制度,严格教育、未成年人培训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上述从业受限人员进入未成年人教育与培训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