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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检察院主动对一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国家司法救助
2021-08-03 09:47:0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7月22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办结一起涉及猥亵儿童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并向案中的困难未成年被害人吴某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人民币5000元。检察机关关注特殊人群,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救助帮扶,彰显了检察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实现了案结事了,获得了被害人母亲的感谢。

2021年2月,刑事被害人吴某的母亲不服法院刑事判决向梁溪区检察院提起申诉。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2020年3月21日下午,在本地一人流量较少的综合体广场一楼卫生间内,被告人李某某乘无人之机对被害人吴某进行猥亵,案发后吴某身心遭受严重打击,情绪低落,且因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全面治疗。

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承办人主动向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一是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症结。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多次与申诉人交流,了解到:申诉人在女儿1岁时离婚,独自抚养女儿,因收入微薄,且前夫多年不支付抚养费,生活清贫,而年幼的女儿受案件影响情绪低落,为了帮助女儿治疗才提出申诉。承办人在安抚申诉人相信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该刑事申诉案件的同时,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及相关申请手续,并建议申诉人有意识地多支持、陪同女儿参与集体活动,帮助孩子恢复开朗的性格。二是耐心释法,引导息诉服判。申诉人认为原判决量刑略轻而提出申诉。经审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具体情节,原判决以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无不当。承办人向申诉人答复了审查情况及结果,详细解释了相关刑罚及量刑规定,并耐心说明该案具体量刑依据,引导申诉人服从正确的司法处理结果。三是依法审查,实施司法救助。通过审查被害人母亲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和询问原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承办人了解到被告人单身、无业,老家在山东农村,父母均在家务农,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故在案发后无力给予本案被害人任何赔偿。经审查被害人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于7月22日以电子转帐的方式向被害人母亲发放救助金人民币5000元。

近日,被害人母亲在签收梁溪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时,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关怀表示感谢,并且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果,从此息诉息访。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