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无锡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在镇江监狱开庭审理郭磊贩卖、运输毒品案,无锡市检察院首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申诉人郭磊不服无锡市中院(2012)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认为其虽于2004年及2005年因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两次被判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本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不构成累犯,遂通过驻镇江监狱检察室向市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无锡市中院判决认定郭磊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构成累犯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剥夺或限制了获得假释、减刑的权利,遂向无锡市中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该院裁定该案进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