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污染环境案,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莹出庭支持公诉,并特邀党建共建的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懿斌等12位区人大机关同志旁听庭审,进一步丰富结对共建内容,推进共建活动深入开展。
这是一起什么案件呢?
周某是一家加工场的老板,2016年左右,周某的加工场内新工艺需要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却已正式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了污水管道。
2018年4月,周某的加工场偷排污水时被相关部门当场查获。经检测,排污口废水pH13.69,属于危险废物。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2003年就经营该加工场,且通过环评,环评审批意见是加工过程不添加化学药剂(包括酸、碱等),废水循环回用。之后周某场址搬迁,新增碱性除油工艺,却未重新申请环评,并采用“暗管”排放污水。犯罪嫌疑人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认定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发表法理情相结合的公诉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并获得其认同。
公诉人告诫周某应将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在企业经营中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企业发展与保护环境同步。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公检法机关的公正处理表示认可。
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庭审结束后,锡山区人大机关办公室主任丁益民表示:“司法审判的意义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审结,而是有着教化育人,引人向善的社会意义。这次旁听庭审活动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宣读的公诉意见书“用心良苦”,既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了法律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规定,又用形象生动的话语告诫被告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公民责任,让人印象深刻,也让我对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感受到检察机关做工作很规范、很透明,对今后依法履职和普法宣传工作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让区人大机关丁益民主任
高度肯定的公诉意见书
里面有着什么样的检察智慧?
精彩节选,与君共勉!
公诉意见书(节选)
土壤是万物的根源,承载着人类的衣、食、住、行。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系统,而且还是众多疾病的源泉,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公诉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对本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关于“个人行为”与“法律底线”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谁要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只有接受法律的审判。铺设“暗管”是典型的逃避环境执法监管,周某明知违法仍抱有侥幸心理,自认为通过“暗管”排污不会被发现,试图以身试法,最根本的是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法治观念,将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轻易触犯法律的权威,试探法律的底线。
关于“保护环境”与“企业发展”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石,在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面前,健康的活着成了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存追求。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农田最终会导致粮食减产,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土壤中的农作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还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排放危险废物持续时间较长,给环境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希望被告人好好反思自身罪行,认真接受改造,在今后的企业经营中,真正做到企业发展与保护环境同步,以实际行动践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承诺。
关于“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
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之道,本身并无可厚非,但一个只考虑眼前私利的企业,当然不会有明日的广阔天地。无论何时,降低成本不该成为污染环境的借口。
周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早就无力好好经营企业,利用“暗管”排污又被发现,在案件办理前企业已然倒闭。
到头来,周某受到环保部门两次共计40万元的行政处罚,还要受到刑事责任的制裁,最终影响的还是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作业,用合法的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不能仅仅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发展。
希望以本案审理为契机,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让每一个企业家都能感受到“保护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理念”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成为一个新起点,开启一个新阶段,使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使保护环境成为公民自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