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公开答复的针对性、有效性,2017年8月22日下午,无锡市检察院邀请本院聘请的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民监督员、法医、申诉人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等6名同志,在江阴市检察院对徐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答复会,答复会由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答复会围绕江阴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不起诉决定是否应予维持两个议题进行。
承办检察官运用PPT演示了立案复查查明的朱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围绕争议的鉴定意见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鉴定为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鉴定为轻伤一级之规定,江阴市公安局以徐某某口腔内八枚牙齿缺失,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锡市公安局以徐某某口腔内上齿列三枚牙齿残根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以其牙齿缺失五枚,于同年11月18日出具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现有证据证明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将徐某某撞伤,致其下齿列牙齿五枚被拔除,但难以认定上齿列三枚牙齿系交通事故所致,故认定朱某某交通肇事致徐跃龙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案承办检察官发表了因鉴定意见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受邀律师、法医、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后,详细问明了徐某某入院就医病历、出院小结对上、下齿列牙齿记录均没有提到上齿列牙齿的情况后,经过认真评议,形成一致的评议意见,认为江阴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朱某某决定不起诉并无不当,无锡市检察院对该决定应予以维持。同时从情、理、法角度,劝导徐某某理性对待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诉人徐某某表示,虽未达到其希望的结果,但对检察机关和与会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的释疑解惑、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