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记者就如何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
记者:您认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意义何在?
张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与宪法第5条中“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高度契合,体现了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决心和勇气。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中央层面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顺理成章,非常必要。
记者:如何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
张翔: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摆脱传统人治社会的影响,大踏步走向现代法治社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都要厉行法治,使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整体性变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彻底摒弃人治、实施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就是要保证重大改革切实做到于法有据,确保改革步伐行稳致远,确保改革成果能够以法治的方式得以确认。
记者:如何理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张翔:加强宪法监督、推动宪法实施,是保障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使宪法的原则和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使宪法权威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在这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一大亮点是第一次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于如何把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我国国家制度中落实下来,我认为,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成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等形式,完善法律制定程序上的事先审查。同时,应着力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力求法律制定更为科学民主。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如何看待立法原则上的新变化?
张翔: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使法律规定既体现法律价值取向、又符合社会实际,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民主立法,也即“开门立法”,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法。(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