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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的正义与大局
2018-02-11 10:57:00  来源:

  于成龙是清代有名的大器晚成型官员,入仕时已过不惑之年。在24年的宦海生涯中,其担任福建按察使未足两年,或未必构成平生最得意之笔,然从法治的角度看,却殊可圈点。在福建按察使任上,于成龙的“首功”是平反冤假错案。他力排众议,坚持重审“通海”案,使大批无辜百姓免遭屠戮。其实,“通海”案并非疑难案件,考验的也不只司法者明察秋毫的判断力,更有坚持原则的勇气。

  “通海”案的政治背景显而易见:当时清廷的统治尚不稳固,内有三藩之乱,外有台湾郑氏反清力量。“讨逆”既关乎皇朝政权之安危,自然成为国事重中之重,其他庶务咸应为其开道,更何况驻军统领又贵为康亲王。事实上,禁海令“无许片帆入海”,甚至于规定“沿海居民内迁50里,违者或越界者……一律处斩”,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一刀切”、治乱世用重典的态度。此一背景下,查明事实、公正处断被视为“小节”,迎合政治风向则被视为识大体、顾大局。重审“通海”案之路困难重重,从布政使到巡抚、总督,草率复核定案在先,迟迟不允重审在后,遵循的都是这样一种“大局意识”。 

  所以,从于成龙接手“通海”案伊始,即面临这样一种抉择:是审时度势周全“大局”,还是尽力捍卫正义?前一条路团结了同僚,看上去平坦而顺理成章,后一条路无违于良心,行动起来却举步维艰。于成龙执着地选择了后一条道路,这固然是恪尽提刑按察使职责的要求,但从更深的渊源上看,这又是于成龙毕生笃信“天理良心”的必然结果。而于氏倍加敬畏的“天理良心”,亦并非抽象玄虚之物,而适足视为又一种大局——此即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 

  从西周初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唐太宗的“民水君舟”说,民本思想已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的某种核心理念,称其为大局毫不为过。然而,何者为大局,究竟既非客观实物,又非单纯的理论,而与特定环境下的政治生态不无联系。在现实情境中,真理的表达往往取决于表达真理的权力,这样,拥有强势话语权者,未尝不至于借主持“大局”之名夹带私货。“通海”案中的布政使总督巡抚一干高官,之所以对冤情视而不见,何尝不是从自己的官位仕途计较使然。毕竟,“为民请命”即意味着抗争、力谏、犯龙颜,往往令当事官员遭遇“尔曹身与名俱灭”的险境,成为虚置的道德牌匾也就不足为怪了。正如电视剧《于成龙》中塑造的章吉仁这个清官,虽无心为恶却也无力为善,颇为实际地反映了一般官员的普遍处境与心境。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说过,正义有着一张希腊神话中的海神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确,在抽象的法理层面,正义的标准具有显见的历史性、民族性,会由于文化、伦理、习俗的差异而各不相同。但是又要看到,个案中的正义通常是确定的。有时,即使立法规范本身偏离了正义的要求,也并不妨碍人们判明个案中的正义应该是什么。在电视剧《于成龙》最后,于成龙不顾朝廷律令给予权贵的司法特权,坚决将赫里判处死刑就地正法,便旨在伸张个案中的正义。而个案正义之所以通常是确定的,又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人对事始终遵循的个体主义评价视角。说得再通俗一点,它只考虑对于特定的人和事而言何种安排才是正义的,对来自案件以外的需求则保有本能的警觉与抵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处理个案为己任的司法活动,内在地要求尊重个人、尊重事实。 

  从中国的历史国情来看,尽管在严格的学理意义上,我们无法说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传统是个人本位的。恰恰相反,对家、国利益的注重,使之具有浓厚的团体本位价值取向。儒家民本思想中的“民”,无可争议地属于一个整体性概念,是臣民,不是市民、公民。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也是更本土化的一面,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古代对“民”的强调,是在“君-民”“官-民”分立的格局下展开的。故此,对“民”的推崇,即使只是将民众作为一个整体,难掩其“只见树林,不见树木”的缺陷,却由于对君、对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提出了约束和规范的主张,而依然有利于个体之“民”自我权益的发挥。个案正义与大局也借此相接无痕,浑然一体。 

  至于将正义与大局现实地、具体地沟通,在其中发挥了桥梁作用的,便是于成龙这样的“好官”。他既是一个开明的政治家,又是一个正直的司法官员。这双重优良品性铸成的统一人格,加上一些积极的外部因素的配合(如上司乃至皇帝的器重和信任),使他能够近乎完美地完成正义和大局“双肩挑”这样一种在封建王朝很难完成的使命。 

  从于成龙生活的时代到今天,历史经过了太多的风云变幻。正义和大局也有了全新的内涵和表达。然而,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并未根本转移,那便是:在个案办理中实现正义、体现大局。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里,“人民群众”可以是一个集体概念,泛指一切人民群众,自然也不妨特指司法个案中的当事人。这句话的见地亦不在于厘清司法公正的受益对象是群体的还是个体的,而是对司法人员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一种严肃的尺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之所以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未尝不曾假借了人民的名义,以顾全“大局”为由,以实现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标榜,实则未必如此。仕途的计较、明哲保身的处世“学问”,很可能是藏在一些官员思维中“大局”内里的真实货色。只因其拥有表达大局的话语权,一切遂显得理所当然。然而,个案中原本轮廓清晰的具体的正义,正是在这般“大局”的修正下变得模棱两可。如果说它看上去确如普罗透斯的脸一样变幻不定,那也绝非因其本来面目如此,而是被人刻意拿捏后的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与正义一同沦陷了的,还有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从业者的职业操守。而要诠释大局的真义,不辱没正义之名,固然需要制度的保障,却也离不开司法者个人的远见卓识和责任担当。这也是我们今天仍然要追忆、思考于成龙的意义所在。(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