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
生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治理得好不好,直接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制度作为重要的保障制度,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决定了是否可以真正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但目前,现代环境司法保护理念欠缺、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体系尚未形成,导致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力度不够,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为生态司法保护专业化破题。
基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之一,诉讼能力、办案程序等直接影响环境资源审判的质效。我们选取“生态检察专业化”作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路径之一,期望以生态检察专业化,适应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共同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共同构筑维护生态环境功能和公众环境利益的司法防线。
以“生态检察专业化”为路径,需要研究以下内容:一是在对生态检察实践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各类案件数量、分布情况、案件所涉的生态要素等进行对比分析,合理界定“生态检察”的内涵与外延,把生态检察的范围从传统的污染环境扩展到所有生态资源和国土空间保护的范围和层次。二是从生态检察的发展背景与定位,对比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与生态检察力量,分析检察机关在组织、办案和能力、业务划分等方面的不足;三是论证专业化办案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是从监督范围、办案团队、办案规则、举证标准与生态修复机制五个方面,论证构建生态检察专业化的路径。
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在全国率先实行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刑事”检察案件统一归口办理模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林业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深化保护黄河母亲河专项行动”,并在专项行动方案与办案指引设计中,嵌入生态检察专业化程序,收集相关办案数据与办案问题。将内蒙古铁路检察分院确定为主司公益诉讼的专业化办案机关,重点办理自治区院交办的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也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限制,导致专业化办案团队很难形成。二是在现有人员、编制不变的情况下,生态环境类案件归口办理后,刑事案件的办理明显占用或挤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间与精力。三是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周期长,办案数据与效果收集难度大。对此,在构建生态检察专业的运行机制方面,我们仍需要修正办案程序设计,最终实现真正有助于解决办案难题、提高生态司法保护质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