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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工农检察机关的组织法
2024-04-22 09: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图片: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下称《条例》),一级文物,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这本小册子封面为“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内文标题为“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多了一个“的”字。参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等资料,本文确定为“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

  1931年11月7日,筹备了整整一年半时间、五易开幕日期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隆重开幕。11月9日,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确定毛泽东代表苏区中央局向大会作政治报告,张鼎丞作土地法问题报告,邓广仁作工农检查问题报告(苏区历史文件“工农检察”“工农检查”混用的情况较多)。11月20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其中就包括《条例》。

  《条例》共5章16条,分别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任务、工作方式、工作人员等。工农检察部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求这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工农检察部的主要工作方式是:有计划地检察国家的各级机关及经济事业;组织检察委员会听取工农通讯员、工农代表、工作人员等的报告;向被检察的单位报告检察的结果,提出建议,并在报刊上发布;设立控告局,接受工农群众对于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和错误的控告;组织突击队去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条例》还对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革命分子”组成。

  《条例》是苏区工农检察机关的组织法,为工农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