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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美意何以显实效
2025-10-17 10:43:00  来源:检察日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出自明代张居正的《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原文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意思是说,天下的事情难点不在于制定何种法律,而在于一旦立法,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于君主而言,难点不在于是否能听进去谏言,而在于纳谏后是否真正改革从而起到效果。这是张居正在1573年,即万历元年,所谓“隆(庆)万(历)改革”关键时期,针对前期改革出现的弊端,向刚刚登基的万历皇帝上的一封奏疏中的核心思想。

  张居正在隆庆年间入阁,成为内阁次辅,与高拱等其他阁臣一同推动“隆庆改革”,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之前嘉靖时期的不少弊政,推出了一系列崭新的措施,诸如隆庆和议、整顿吏治、巩固边防等等,使得朝政一度出现新兴的气象。然而好景不长,由于皇帝的怠惰和廷臣的颟顸,这些措施在实践中逐渐流于具文。张居正目睹有法而不能行,致使隆庆初政的成果一点一点崩坏,有着切肤之痛,但终隆庆之世,其所能做的,也只是补偏救弊而已。隆庆六年,皇帝驾崩,十龄万历帝登基,张居正在万历亲母李太后和内府太监冯保的支持之下,擢升为内阁首辅,遂着手将原本正逐渐荒废的隆庆改革措施重新接续,且下更大力气展开新一轮改革,史称“万历初政”或者“张居正改革”。

  改革以推行各种新法的方式展开。在政治上,他注意选拔优秀官员参与国家治理,裁汰冗员,实施考成法;在军事上,他重视边防,选拔名将镇守边关,蓟辽用戚继光,辽东用李成梁,一时边关安定,海晏河清;在教育上,他整顿府、州、县学,抑制私学,强调在思想上增强国家认同感;最重要的是在经济上,他比较了历朝历代的赋役之法,量入为出,节省开支,清查土地,实施一条鞭法。

  在大量推出改革新法之余,张居正也敏锐地认识到,光有法而得不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其害等于无法。他之前在嘉靖、隆庆朝所积累的政务经验,无不印证了此点。是以他对立好法而更得行好法,强调尤多。

  事实上,古圣先贤对“有法必依”的强调可谓源远流长。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几乎已经成为古人治国理政、行事做人的基本信念。《商君书·赏刑》中就谈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实际上,这就是重申“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者是天下之公器,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当秦孝公的太子嬴驷犯法,商鞅果断地执行法律,“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而为了表示“有法必依”,他还专门在都城南门用“徙木立信”的方式,来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也在其著作《韩非子·有度》中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小聪明和蛮霸之气,都得在法律面前低下头颅。这种“有法必依”的思想,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立法层面的确认,正式以法条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其《名例》篇就提到:“一断以法,不私其亲。”是可见,在古代,“有法必依”从一种思想观念,逐步发展为法律本身的组成部分。

  衡诸历史,“有法必依”带来的法律的正向效果和“有法不依”带来的逆向效果,比比皆是。前者的典型案例就是西汉文帝时期的“犯跸案”。说的是,有一次文帝车驾出巡,路上行人照例应当回避,但有一人误以为车驾已经过去,于是出行至路上,冲撞到车驾,惊到了汉文帝本人。文帝盛怒之下,要处死犯跸之人。但受理此案件的廷尉张释之认为,该犯即便有罪,也不至死。于是,张释之与文帝反复争论,最终道出一段名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也就是说,法律,是天下的标准,即便是天子本人,也不能随心所欲更改法律,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权威,天下人也不会再相信法律了。汉文帝幡然醒悟,认可了张释之的建议。“文景之治”时期的法治清明,很大程度上与“有法必依”有深刻的联系。后者的典型案例则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出现的种种纰漏。王安石“得君行道”,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下,雷厉风行地展开变法运动,主要致力于经济民生和军事国防,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律,如在经济方面实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等,主要是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收入,充裕国库,缓解尖锐的社会矛盾;在军事方面实行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等,一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由于触犯了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选人不当、皇帝立场摇摆不定、新法本身亦有漏洞等种种因素,王安石的新法颁布后,执行起来多半大打折扣,且很多地方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最终改革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王安石被罢免归隐江宁半山园后,对这段改革经历痛定思痛,愈发感觉到改革功败垂成,最大的问题其实就是“有法不依”,于是想到历史上的商鞅。虽然正统儒者多对商鞅持批判态度,但在王安石眼中,他却有着不同的形象。王安石曾作《商鞅》一诗,为商鞅正名,也借此浇胸中块垒:“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可见,“有法不依”不仅使得良法美意难以发挥实效,更严重的是会摧折法治的根基。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强调法律实施的重要性。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其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不仅强调了要立好法,更突出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纸上的法律”唯有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以科学立法筑牢良法根基,更要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打通法治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