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适逢“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琴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9日18时许,刘某琴在邻居家门口与同村村民蒋某平商量转让自留地事宜时,因拒绝转让自留地、抱怨蒋某平家狗糟蹋自留地上种植的蔬菜,致蒋某平一怒之下,踢了刘某琴腹部一脚,后刘某琴用手中的碗砸伤蒋某平头部,造成蒋某平左耳廓6.6cm创口。经鉴定,蒋某平所受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刘某琴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宜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一是仔细分析,查找矛盾焦点。承办人经分析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能够化解邻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调解工作迟迟无进展。后承办人通过与办案民警、案件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二是耐心劝导,促成双方和解。鉴于双方为同村村民,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承办人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调,使其认识到自己也存在过错。在承办人的耐心劝导下,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自愿降低赔偿要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三是延伸服务,开展释法说理。为了警醒被不起诉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该检察院承办人赴辖区派出所,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琴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其相对不起诉不等同于无罪,要吸取本案教训,遇事不能冲动,要冷静合法处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