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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以及孙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9-04-04 10:39: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近日,由江阴市检察院提起的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以及孙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江阴市法院对铭晟管业有限公司以及孙某、黄某宽、徐某发均作出有罪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请求。该案系高检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男,45岁,江苏江阴人)、厂长黄某宽(男,51岁,江苏江阴人)在明知不锈钢管酸洗工艺产生的废水含重金属对环境有破坏,且无环评许可的情况下,仍雇佣工人徐某发(男,52岁,重庆云阳人)直接进行酸洗工艺操作,并将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水通过地面裂缝、公共雨水管道、无防渗措施废水收集池等途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污水中含有镍、铬等重金属,其中总铬排放浓度超标72.6倍,总镍排放浓度超标62.8倍。

  江阴市检察院认为,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且该公司尚未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此,2018年9月5日,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以及孙某等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江阴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孙某、黄某宽、徐某发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32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单位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万元并于一个月内依法处置现场遗留的8吨酸洗废水及污泥,逾期不处置承担处置费用8万元。

  目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缴纳全部罚金,并将6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缴纳至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