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促进涉检矛盾化解和公正规范司法,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及上级检察院对办理控告案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件实际,制定出台了《审查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该《细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界定了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范围,包括本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办案工作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执法规范的行为;明确了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案件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包括可以询问当事人、有关证人以及被控告部门和人员,查询案件宗卷材料等,但不得干预、阻挠办案部门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规定了办理该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案件的期限等程序要求,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部门或者个人的陈述和申辩。案件办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由员额检察官审核后书面答复控告人;对认定违法情形属实,报请检察长批准,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需要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规定了答复反馈和释法说理工作要求,案件办结后,对于控告人,除无法联络以外,应当制作答复函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需要开展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应当制作答复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