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惩治“怪叔叔”要从立法做起
2018-01-19 14:42:00  来源:

  前阵子,有个海关遇到这么个案例:海关发现某中国籍旅客入境时随身携带了一个U盘,经检查发现其中有大量儿童色情视频。当事人承认视频是在国外拷贝的,准备带回国自己欣赏。因为属于禁止进口物品,海关没收U盘,并放行了该旅客。

  海关的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总让人感觉有点不给力:对欣赏这种视频的变态男,仅仅没收U盘的惩罚显然太轻了。 

  那么,其他国家会怎么做呢? 

  很多西方国家在性管制方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对成人之间的性交易,仅有一些象征性的管制甚至完全放任;对涉及儿童的色情行为,则惩处范围极其宽泛,措施极其严厉。例如美国,根据《立即终结对儿童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制作、传播、持有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视频、相片,甚至图画、卡通画、雕塑等物品的,处五至二十年的监禁。在香港,根据《防止儿童色情制品条例》的规定,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判五年以下徒刑并处罚款。相比之下,日本对此相对消极,直到2015年才修订了儿童色情法,规定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构成犯罪,处一年以下徒刑和100万日元的罚款。 

  国际公约对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也有明确的说明和要求,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性剥削、性虐待、儿童色情制品作了禁止性规定。我国分别于1991年和2002年加入,承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目前我国涉及此问题全部法律屈指可数:刑法第364365条,治安处罚法第6869条。上述条款对色情制品行为的惩处仅仅限制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组织播放表演上,没有对儿童色情制品进行单独的规定,单纯持有不构成违法和犯罪。 

  儿童,是社会中典型的弱者,对外在的侵害,包括性侵害,没有任何防卫的能力。很多年来,我们身边发生了太多儿童被侵害的案例,极少数歹人被惩罚了,有的受害人事后勇敢地讲述出来(这个话题一直是知乎上经久不衰的一个帖子),但更多的像冰山,被掩盖在水面之下,宝宝们默默地忍受,在煎熬中度日,父母们为假象迷惑,与狼共舞。 

  有人觉得恋童癖只是某人个性问题,有的觉得“怪叔叔”是社会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一笑置之。但在经历了无数悲剧,承受了惨痛教训之后,对那些露出了尾巴的大灰狼,对那些磨刀霍霍逼近我们孩子的歹人,我们能不能做点什么? 

  首先行动的应该是立法。法律要加大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在悲剧发生以前扎紧篱笆防好狼,不能搞亡羊补牢甚至掩耳盗铃。应明确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不是私权领域的个人爱好,而是涉及到社会安全和利益的严重问题。违者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制裁和惩罚。这不仅是国际条约的义务,也是国内形势的迫切要求。 

  有了清晰的立法,执法才能一步步展开,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惩治当事者,警戒旁观者,保护受害者。 

  在1979年版刑法中,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1989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公约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禁毒的决定》确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被纳入1997年版刑法中。儿童色情制品的危害程度不亚于毒品,对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的定性,我们似乎正走在同一条路上,我们看到了充满希望的开头,也希望看到及时有力的进展。(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