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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和改进检察观
2020-11-11 09:52: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我认为,需要以人权保障为基点,从司法规律出发,高举人道主义的旗帜,以此来提升和改进“十四五”时期的司法观、检察观。

  首先,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以审判为中心倒逼我们提高审查起诉和侦查工作的质量。总的看,侦查质量亟须提高,侦查羁押期限的一延二延三延严重,延长羁押期限几成常态,捕后提出的补充证据的意见得不到很好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案件后续环节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互动和沟通,规范提前介入工作。例如,我们有的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就简单的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具体指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这样侦查机关就能更有的放矢地去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加强司法职业培训一体化建设,让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一起参加培训,互通理念,互相理解。

  其次,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审前取保是原则,审前羁押是例外”,这既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也是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人权保障、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走向。近年来,我们在降低审前羁押率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来自司法实践中的反馈也是积极而正面的。例如,在江浙一带,虽然流动人员犯罪的比例较高,但审前羁押率却得到较大幅度的下降,被取保的人逃跑率极低。应当看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重塑强制措施的体系带来了历史性的契机,杭州的“非羁码”和之前的电子手铐等技术为降低审前羁押率提供了良好的替代措施。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将给我们整个刑事司法格局带来重大调整,对于彰显法律的温度、提高人性化执法、在国内外为我们的人权和法治事业加分,都会带来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再次,高度重视出庭公诉的能力建设。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中所占比重最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建设对检察机关至关重要,许多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说明,能否拥有一支政治、业务过硬的公诉队伍,不仅事关案件的质量和法治的形象,还对我们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方面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要事业留人,确保那些优秀的公诉人留在公诉队伍里,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