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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他重返学校
2017-10-27 10:33:00  来源:

  “十分感谢检察官叔叔的决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在新的校园环境里做到谨慎交友,脚踏实地,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近日,宜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跟踪帮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王从大学校园打来电话,向检察官报告近况。

  今年7月,小王结束高考后在家闲来无聊,在手机软件上与几位幼时好友聊了起来。在对方的提议下,四个小伙伴一起约出来玩耍。因大家手头都没钱,就起了盗窃的念头。一伙人乘凌晨无人之机,踢门进入一家烟酒店窃得一百多包香烟。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小王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发现案发后,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被害人对小王等人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在提讯小王时,他对自己荒唐的行为表示出深深的悔意。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尚属未成年人、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并获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本着对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上报检委会同意后,对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办案同时,承办检察官获悉小王高考成绩优异,已经接到了某大学本科的录取通知书。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为了不影响小王顺利入学就读,承办检察官特意选择十一国庆期间召开附条件不起诉训诫会。在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小王进行了法治教育与训诫,剖析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其今后的大学生活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会后,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小王的父母及小王本人均签订了帮教协议,助力迷途的雏鹰继续展翅高飞。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