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办理张某和周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该院监督各方履行职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700余万元并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2016年5月,浙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每吨780元处置价格,委托无任何处置固体废物资质和能力的乙公司,代为焚烧处置其产生的2500吨工业固废再生硫酸。随后,乙公司又以400元每吨的价格转包给历某,历某相继联系无处理资质的陈某、张某,委托其低价处置。
2016年5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驾驶员周某将固体废物再生硫酸钠倾倒在宜兴市两个乡镇的一处山顶和一废弃宕口。在卸载固体废物过程中,因附近村民报警而案发。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固体废物为含重金属铬的危险废物。
污染事故发生后,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多次赴现场调查。经调查,认定张某、周某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随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因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17日决定立案,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避免因诉讼周期较长,影响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等工作,在起诉过程中,该院一方面与污染地乡镇环保部门联系,督促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扩大。同时,承办检察官仔细研读证据材料,厘清赔偿责任主体,积极准备诉讼保全。在上述两方面工作基础上,该院还积极督促甲公司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目前,甲公司已与案发地乡镇达成协议,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各项费用近500万元,并由甲公司自行出资200多万元按照合法途径处置案发现场的200余吨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