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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宜兴市公安局出台《办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
2018-06-20 10:43:00  来源:

  为严格依法、规范、安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61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宜兴市公安局出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4个方面共32条内容。  

  明确居住场所的设置要求。要求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同时,要求居住场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全程监控并保存相关监控资料,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强化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入住居住场所前,被监视居住人应当由指定医疗单位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入住时,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被监视居住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或者摄像取证,核实伤情及形成的原因并做好笔录。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决定,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场所安排进行。  

  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入住时,执行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人身和所带物品。建立值班与备勤制度,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和值勤班次,规范执行人员的人员组成和交接班登记制度。严禁在居住场所内对其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也不得使用审讯椅等设施对其强制固定。被监视居住人需要被带离开居住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负责押解。  

   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将解除或者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检察机关派员检查及巡回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发现存在的规定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