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新闻发布会,无锡检察1起典型案例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
殷某明、张某妹非法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明、张某妹夫妇系无锡太湖水域地方渔民,殷某明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行政处罚。2017年至2019年间,殷某明夫妇明知太湖水域5月至8月处于禁渔期内,仍多次至太湖乌龟山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累计捕捞太湖白虾、太湖大虾等9900余千克,销赃得款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殷某明、张某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二、检察履职情况
1.认真履职办案,准确认定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太湖白虾是太湖水域的重要渔业资源,太湖白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列入农业部公布的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被告人在5月至8月白虾抱卵期间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太湖水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提前介入全面分析、梳理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结合被告人、涉案收赃人员的供述,重点调取了账本、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及时固定殷某明、张某妹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有效破解本案非法捕捞白虾数量、销赃数额等认定难题。同时承办检察官走访当地渔民,与渔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淡水渔业专家意见,查明在禁渔期捕捞太湖白虾对太湖生态环境的危害,并请相关部门对殷某明、张某妹所使用捕捞工具是否为禁用工具的出具鉴定意见。
与渔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淡水渔业专家意见
2.深挖彻查,移送职务犯罪线索。针对殷某明、张某妹提出渔政部门每年罚款后默许捕捞的情况,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经过分析研判,通过调取审查渔政部门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复核当事人、比对签字笔迹、查询罚款缴纳记录等一系列细致工作,发现渔政执法人员杨某霖渎职犯罪线索,遂向区监察委员会移送。2021年3月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霖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2021年4月14日,杨某霖被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3.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渔政部门严格规范执法。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渔政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队伍管理不严等问题,制发出检察建议,渔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了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就落实检察建议书与该院召开现场座谈会,在加强渔政执法队伍法制教育、严格落实作风效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等工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听取专家意见,准确认定非法捕捞工具,实现对太湖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提出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既有效保护太湖特有渔业资源,又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