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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无锡检察3起案例入选!
2021-12-29 09:06: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12月27日下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9起典型案例。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惠山区检察院、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目录

  1.N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2.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3.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N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

  ——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一基本案情

  N公司系销售化工产品的异地民营企业,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4月11日,本地区经营医疗用品的民营企业B公司向N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原料,并预付货款十万元。因N公司相关生产原料售罄,于某遂告知B公司相关情况,并积极寻找其他替代货源。后因替代货源无法满足B公司生产要求,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N公司因已向上游供货商支付替代货源履约保证金,双方就解除合同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4月17日,B公司向本地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当日以B公司被骗为由刑事立案并冻结N公司账户。

  二检察履职情况

  于某以公司账户被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全面调阅侦查卷宗,多次询问证人,并及时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查明以下事实:1.侦查机关冻结N公司账户内15万元已超过可能的涉案金额。2.N公司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系因客观原因而未能达成实际交付,双方属于合同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犯罪。3.N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现有员工十余名,因被刑事立案及账户冻结,资金往来受限,目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违规超额冻结问题向侦查机关制发书面纠正意见,侦查机关于次日对该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因N公司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后经当面沟通,侦查机关认定N公司无犯罪事实,于2021年5月11日决定撤销案件。

  三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受理涉企案件监督申请后,不局限于申请事由范围,而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对不当立案的,应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同时重点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发现有超数额、超范围、超时限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企业不受不当追究。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企合同诈骗案件,综合考量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同时监督侦查机关纠正不当的涉财产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典型案例2

  L公司、赵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

  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一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塑胶制造企业,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L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赵某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发货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24万余元。后L公司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2020年3月27日,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L公司、赵某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二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托自行建设的“惠企慧控”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调查了解到:1.L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赵某还担任即将上市的某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该公司近五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纳税20余万元。3.L公司、赵某均无刑事、民事、行政等负面记录,连续13年坚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且L公司正常经营,能解决员工就业,有一定社会贡献度,拟对L公司和赵某不起诉。后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L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检察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围绕财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18项工作制度。经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等部门联合考察,L公司的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评估,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充分考量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随后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刑行衔接长效机制。

  三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可协调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整合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征信、刑事行政处罚等数据,形成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参考,并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将相关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注重与行政机关配合,推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量合规整改效果。

  典型案例3

  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市A公司总经理李某、员工韩某等8人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李某在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8人辞职及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骗取公司公章,私自出具授权委托书,冒用公司名义委托韩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仲裁,与自己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李某又冒用公司名义委托自己作为公司代理人与韩某等7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据此出具8份仲裁调解书,确认A公司需支付李某等8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46万元。2020年4月,李某等8人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法院立案后冻结了A公司银行账户。A公司发现虚假仲裁情形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二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1.调取8起仲裁案件卷宗,查明李某等8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实为韩某电话,韩某代表公司签收8份仲裁应诉材料。经审查,8起仲裁案件的调解金额均大幅超出法定标准。2.向A公司调取李某的公章申请使用记录并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管理人,认定该8起案件存在骗取公章实施虚假仲裁嫌疑。3.对李某等8人分别询问,李某、韩某承认恶意串通向公司隐瞒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又骗取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虚假仲裁调解协议。4.调查了解到因法院执行中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无法周转,对该民营企业疫情后复工复产造成了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韩某为获得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金,恶意串通,骗取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虚假仲裁。2020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送提示函,向劳动仲裁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上述虚假仲裁情形依法处理。

  后劳动仲裁委撤销原仲裁调解书,法院终结该8起案件的执行。2020年8月,经劳动仲裁委重新审理,李某等人与A公司达成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3万余元,目前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本案共帮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A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三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参与的虚假仲裁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该系列案件经重新仲裁双方达成了调解,实现了劳动者和企业权益的双向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因该系列案件系企业高管向公司隐瞒重要信息,骗取企业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的虚假仲裁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检察机关主动充分履职,深入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推动了仲裁机构撤销虚假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推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有效落实“六稳”“六保”政策。

  编辑:俞洁